为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推动高校党的建设与高等教育事业深度融合,以高质量的党建引领推动高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实现高质量发展,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4月16日发布)以及学校党委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支部委员会议事范围
1、党中央和省、市委及学校党委重要会议、精神、指示的贯彻。
2、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工作规划和安排。
3、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监察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4、本单位涉及重大事项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5、其他必须经支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1、支部委员会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也可随时召开。
2、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3、支部委员会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或由其他支委酝酿并提出,由支部书记审定。支委会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4、支部委员会的召开时间、议题及列席人员名单一般应在会议召开的一至二天前通知到参加会议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支委对会议议题、列席人员有异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
5、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会议根据研究事项和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6、支部委员会应做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也应如实记录。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支部委员会文件,需要签发会议纪要的,由党支部书记签发。会后,做好会议决议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实行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分工负责。
三、支部委员会议事原则
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议事和决策;必须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本制度于2021年4月23日执行。
2021年4月23日